一、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 二、受理范围 仙桃市辖区内餐饮业、食品经营单位及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添加剂、食品用产品生产企业 三、提供材料 (用A4纸打印并按下列顺序排列,所附材料均须加盖公章) (一)申请食品卫生许可证 1、食品及食品添加剂、食品用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卫生许可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与《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
书》 (3)生产经营场所、场地的平面布局图(标注面积)、工艺流程图 (4)生产食品的品种及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流程图和说明,标签、说明书样稿; (5)接触食品的生产设备、工具、容器、包装材料等的材质种类; (6)产品质量标准、三批产品样品全项目检验报告及卫生评价报告; (7)企业卫生管理的组织和制度 (8)实验室设置情况及检测项目(如委托检验的,应提供委托检验合同) (9)租赁生产经营场所、场地的提供租赁协议。 (10)生产食品添加剂、食品用产品等提供卫生许可批件 (11)从业人员健康证/卫生培训合格证复印件或名单 (12)卫生许可审查量化评分表(食品添加剂等现场卫生审查表) (13)其他有助于审批的材料。 (申请受理时第6、11、12项资料可暂不予提供) 2、食品经营销售单位卫生许可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与《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
书》(小副食店除外) (3)经营场所平面布局图 (4)单位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 (5)从业人员健康证/卫生培训合格证复印件或名单 (6)食品经营单位卫生许可审查量化评分表 (7)租赁生产经营场所、场地的提供租赁协议。 (8)其他有助于审批的材料。 (申请受理时第6、7项材料可暂不予提供) 3、餐饮业卫生许可证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与《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
书》 (3)平面布局图 (4)卫生设施、消毒方法等基本情况 (5)单位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 (6)从业人员健康证/卫生培训合格证复印件或名单 (7)餐饮具消毒效果检测报告 (8)餐饮业卫生许可审查量化评分表 (9)租赁生产经营场所、场地的提供租赁协议。 (10)其他有助于审批的材料。 (申请受理时第6、7、8项材料可暂不予提供) (二)申请换证 1、换证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副本); 3、新增生产食品的品种、配方及产品质量标准及备案证明(生产企业提供) 4、新增生产食品品种的标签、说明书(生产企业提供) 6、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生产范围、生产场地、布局、设施与原核准内容一致的承诺书,若有
改变,提供改变后的材料; 7、申请时提供原卫生许可证复印件,领取新证时提供原卫生许可证; 8、从业人员健康证/卫生培训合格证复印件或名单 9、餐具监测报告或产品卫生检验报告 10、卫生许可审查量化评分表 11、租赁生产经营场所、场地的提供租赁协议(复核时不提供)。 12、其他有助于审批的材料。 (申请受理时第8、9、10项材料可暂不予提供) (申请增加许可项目按新证申办,原证号及发证日期不变) 四、申请变更(企业名称、法人代表或负责人、道路名称、门牌号等) 1、变更申请表; 2、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通知或其他有效证明; 3、经变更的营业执照; 4、卫生许可证原件; 5、其他有助于审批的资料。 (一)办理时限 1、接到申请时即对材料进行审核,当场或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
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决定(需检验、专家评审及整改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3、自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卫生许可证。 (二)受理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 (三)受理地点 仙桃市卫生监督局审查发证科 仙桃市仙桃大道西端9号 邮政编码:433000 联系电话:0728-3324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