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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妇女健康行动计划(2008-2010)

     

         妇女健康关系到家庭的幸福和社会的和谐,妇女的健康与发展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多年来,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省妇幼保健服务体系逐步完善,服务能力不断提高,妇女健康水平得到较大提升,孕产妇死亡率从2003 年的35.43/10 万下降到2007 22.43/10 万,妇女平均期望寿命已达78.32 岁。但是,妇女健康状况仍然面临严峻挑战。我省妇女生殖道感染患病率高达4065%,近几年宫颈癌发病率居高不下,乳腺癌的发病率呈直线上升趋势,在农村特别是贫困地区母婴安全仍然存在较大隐患,这些都严重威胁着妇女身心健康。

针对我省妇女健康存在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的要求,为了切实维护妇女权益,保障妇女健康,提高人口健康素质,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妇女健康行动”,特制定《湖北省妇女健康行动计划(20082010 年)》。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执行《中

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 年)》,

以农村和社区妇女健康为工作重点,以保障母婴安全、提高妇女健康水平和出生人口素质为目的,完善妇女保健服务体系,健全保障机制,坚持政府主导,加强部门合作,为妇女提供安全、优质和全生命周期的卫生保健服务。

 

   (二)主要目标

提高全社会关注女性健康、防治女性疾病的意识,进一步保障母婴安全,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促进妇女病普查工作的全面开展,建立妇女健康工作的有效机制。到2010 年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25/10 万以内,生殖道感染发病率、乳腺癌和宫颈癌发生率、HIV母婴传播发生率得到有效控制,妇女慢性疾病得到治疗和康复,全省妇女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得到提高。

 

    二、行动目标

 

   (一)降低孕产妇死亡率

    1、孕产妇系统管理率农村达85%,城市达95%以上。

    2、住院分娩率农村达90%以上,城市达98%以上。

    3、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25/10 万以内。

 

   (二)控制生殖道感染患病率,降低乳腺癌和宫颈癌发生率和死亡率

    1、妇女病普查率2008 年达30%2009 年达60%2010 年达90%以上,争取三年内对全省2570 岁已婚妇女进行1 次妇女病检查。

    2、患生殖道感染、宫颈癌和乳腺癌妇女的治疗率达80%

    3、乳腺癌和宫颈癌死亡率逐年下降。

 

   (三)促进更、老年期妇女慢性疾病的治疗和康复

    14570 岁女性每12 年进行体检和妇检。

    260 岁以下妇女激素替代疗法适应症者给予激素替代治疗,提高生活质量。

    3、对功能性残疾、骨质疏松、心血管疾病等慢性病进行长期的康复治疗工作。

 

   (四)降低艾滋病母婴传播发生率

    1、孕产妇、婚前保健人群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率农村达90%,城市达95%以上。

    2、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婴儿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应用率均达95%以上。

    3、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婴儿人工喂养率达到90%以上。

    4、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婴儿12 月及18 月龄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率分别达到95%以上。

    5、通过母婴传播的儿童艾滋病感染率下降50%

 

    三、行动措施

 

   (一)加强婚前、孕前保健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卫生部《婚前保健工作规范》要求,积极开展婚前保健,规范婚前医学检查工作,提高婚前医学检查服务质量。

    2、按照卫生部《孕前保健工作服务规范》的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加强管理,认真组织开展孕前保健服务,积极落实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减少出生缺陷一级防治措施。

    3、加大宣传力度,开展健康教育,促进全社会参与,提高广大群众健康意识。

 

   (二)落实孕产期保健

    1、按照《湖北省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细则》要求开展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提高产前保健服务质量,保证妊娠妇女至少接受五次产前检查,其中包括一次孕13 周内的早孕检查;加强高危孕产妇管理,落实高危妊娠的筛查、管理与转诊;保证产妇至少接受三次产后访视,进行母亲和婴儿一般健康检查,指导母乳喂养,开展计划免疫、计划生育和健康教育等。

    2、贯彻执行卫生部、国家残联联合制定的《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减少出生缺陷和残疾行动计划(20022010 年),开展产前筛查、产前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落实预防出生缺陷的二、三级防治措施。

    3、大力促进住院分娩,提高孕产妇住院分娩率。对贫困地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平产实行免费政策,孕产妇难产或合并产科并发症列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补助范围。

    4、建立孕产妇抢救绿色通道。明确各级卫生机构的职责,按照《湖北省县级孕产妇抢救中心建设标准》建立上下联动、网络通畅、功能完善的母婴生命安全绿色通道。

 

   (三)开展妇女病普查和治疗

    1、妇女病普查包括生殖道感染、宫颈癌和乳腺癌等重点疾病筛查及相应的咨询服务、健康教育等内容。

    2、妇女病普查对象为育龄妇女和更、老年期妇女。

    3、妇女病普查基本项目是白带常规检查、宫颈巴氏涂片检查、乳腺红外线检查、妇科检查(含三合诊)。选查项目是子宫附件B超、乳腺B 超或乳腺钼靶、宫颈液基细胞学检查(TCT)、HPV 检测、阴道镜检等。

    4、重视健康体检工作。在农村,开展新农合体检的县(市、区)要将妇女病普查列为体检的重点内容之一予以安排;在城市,对常住妇女,要按《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要求,由单位组织进行妇女病普查,至少两年一次。通过健康体检和妇女病普查,建立起比较完整的个人健康档案。

    5、加强妇女病治疗工作。健康体检和妇女病普查查出有妇科病的要实施治疗(包括门诊和住院治疗),参加新农合和其它医疗保险制度的妇女,其治疗费用按新农合和其它医疗保险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6、多渠道开展妇女病普查工作。各县(市、区)可与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合作,开展妇女病免费普查项目,提高妇女病普查率。

    7、建立妇女病普查普治工作的长效机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妇女病普查工作列入公共卫生和妇幼保健的重要内容,完善妇女病普查工作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明确责任,加强监管,促进妇女病普查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四)开展更、老年妇女慢性疾病康复治疗

    1、逐步将妇女更年期和老年保健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范畴,让老年妇女享有基本的医疗保健服务。

    2、依靠社区为功能性残疾和骨质疏松、心血管疾病等慢性疾病提供长期的康复治疗服务。

    3、开展妇女更年期和老年妇女保健的科学研究,提倡科学文明的生活方式和健身活动。

 

   (五)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

    1、落实卫生部《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和《湖北省免费阻断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管理实施细则》,对婚前医学检查、孕期检查的妇女进行艾滋病病毒筛查。

    2、对艾滋病病毒感染的孕产妇及其新生儿实行艾滋病母婴传播综合阻断措施,进行干预和随访,建立相应的服务和转诊网络。

 

    四、组织管理及各级职责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妇女健康行动的组织管理

    1、省卫生厅负责制定妇女健康行动计划并组织实施,协调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2、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妇女健康行动的组织管理和督导。

    3、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妇女健康行动的具体管理和实施。

 

   (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妇女健康行动的业务管理和指导

    1、省妇幼保健院负责制定妇女健康行动的相关技术规范,进行人员培训、技术指导、质量控制和信息管理,开展妇女常见病多发病防治的相关研究和适宜技术推广。

    2、市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本地区妇女健康行动的技术指导、人员培训、质量控制、信息管理,参与所在区域妇女健康行动的实施及适宜技术的推广。

    3、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辖区妇女健康行动的具体实施,掌握本地区孕产妇死亡率、出生缺陷发生率、妇女病发病率、艾滋病患病率等并制定干预措施,开展母婴保健、预防出生缺陷、妇女常见病多发病防治、艾滋病母婴阻断、健康教育、信息管理等工作。

 

     五、实施步骤

 

   (一)组织发动阶段:2008 910

    1、省卫生厅制定下发《湖北省妇女健康行动计划》。

    2、省卫生厅召开湖北省妇女健康行动启动会,在全省范围正式启动妇女健康行动。

    3、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大型宣传、义诊和咨询,开展以母婴保健、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妇女常见病多发病防治、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等为主要内容的健康教育,积极营造良好的氛围。

 

   (二)实施阶段:2008 11 月~2010 12

    1、成立省、市、县妇女健康行动专家技术指导组。

    2、举办相关技术培训班。

    3、开展母婴保健、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妇女病普查、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等工作。省、市、县三级妇幼保健机构分别成立妇女病普查工作组,开展试点,总结推广经验,全面落实妇女病普查工作。

4、因地制宜地制定妇女常见病多发病筛查、确诊、治疗和转诊的工作方案和运转程序,并形成长效管理工作机制。

 

   (三)总结分析阶段:2011 13

    1、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将辖区开展的妇女健康行动有关资料进行汇总、分析并上报至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市(州)妇幼保健院。

    2、市(州)妇幼保健院将工作汇总分析后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省妇幼保健院。

    3、省妇幼保健院对全省妇女健康行动有关资料进行统计及汇总分析,提出干预措施及建议,报省卫生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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