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局关于鼓励举报商业贿赂行为的规定
1、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切实惩治商业贿赂行为,鼓励群众举报,深入推进全市卫生系统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根据《行政监察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2、举报对象为利用职权插手商业活动谋求不正当利益的单位和国家公职人员以及获取交易机会向国家公职人员行贿的组织和人员。
3、举报人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向受理举报机关据实告知被举报者违法违纪事实的绝缘体情节和证据。
4、举报重点是在医药购销领域接受或给予对方财物、回扣、提成、佣金、奖金、业务费、手续费、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信息费、咨询费等不正当利益行为,以及存在的报销费用、减免费用、提供旅游考察等问题。
5、举报商业贿赂行为可以采取电话、信函、面谈、网上举报等方式,也可以委托他人转达。(市卫生局纪委举报电话:3233905 3233605)
6、市卫生局纪检监察机构将切实采取保密措施,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从严查处。
7、对署实名举报且举报情况查证属实的有功人员,按上缴财政国库收入的5%至10%给予奖励。
8、积极举报商业贿赂案件是立功表现,如举报人与举报案件有牵连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