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
推行政务暨公用事务公开的实施意见
全市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卫生系统政务暨公用事务(以下简称政务信息公开)公开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和《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政务公开的意见》(鄂办发〔2005〕36号),结合我市卫生工作的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行政务信息公开的意义
推行政务公开,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具体体现;是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行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是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是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有效途径;是全市卫生系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推进我市卫生改革与发展的重要措施。
二、政务信息公开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精神,以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障人民群众对医疗卫生工作的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提高医疗卫生工作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切实加强对医疗卫生工作的监督,推动卫生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依法行政,更好地为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大局服务。
基本原则:全市各医疗卫生单位要按照“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对各类卫生行政管理和医疗卫生服务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外,要按照规定的制度和程序,对应该公开的事项,采用方便、快捷、有效的方式及时公开。
三、政务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各医疗卫生单位的职责、领导分工、内设机构及职能、主要规章制度等;
(二)国家卫生及与卫生有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章,卫生标准;
(三)全市及各地重要卫生发展规划、重大卫生改革的政策和措施;
(四)阶段性或年度卫生工作计划,经讨论、修改、领导签发形成的正式文件;
(五)各医疗卫生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在年度工作会议和专项工作会议上部署安排的有关工作;
(六)为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章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按办文程序形成的正式文件;
(七)为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章,党中央、国务院、卫生部、省委、省政府、上级机关关于卫生工作的政策、指示精神,以及根据本地卫生工作的实际制定的重要卫生政策、工作部署、规定要求的文件、公告,按办文程序形成的正式文件;
(八)对卫生工作单项情况的通报,具体事项的通知,按办文程序形成的正式文件;
(九)医疗机构(含中医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发放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及办理注册,发放护士执业证书及办理注册,采供血机构设置及执业资格审批,临床重点专科评审,医疗机构医疗质量和服务质量考评,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涉外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许可审批;
发放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及生产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批件),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办理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开展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预防性卫生审查,对卫生检验及评价单位进行资格认证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办理的行政许可和审批的事项等的法律依据、应提供的材料、办理许可的程序及时限、取得许可的条件或标准、是否收费或收费标准、对工作人员的要求及纪律、办理结果等;
(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开展的卫生监督检查,健康相关产品的抽检的法律依据、程序、计划、对象范围、样品采集量、产品检验结果,对违法行为的处理;
(十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重大传染病、各类中毒、其他可能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预警信息;
(十二)各类卫生基本建设项目、贷款项目,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核及应用质量管理,其项目指南、申报程序、申报要求、咨询评审、招标评标及预决算;
(十三)医疗卫生收费项目、标准、批准文号;
(十四)卫生行政处罚、行政复议;
(十五)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公务员及工作人员考试录用,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厅级以上荣誉(称号)的授予等,按照《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人事工作的规定公布;公务员编制及具体人员;
(十六)医药科研计划立项审批,科研成果的申报、评审结果及奖励;
(十七)本级对卫生经费投入情况。当年人大通过本级预算收支总额,较上年增长情况;本级财政安排卫生经费总额、增长幅度,占财政总支出比重及较上年幅度增减情况;按上级政策要求配套经费分项应配套额、实际配套金额;艾滋病防治、结核病防治、血防、降消、社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计划免疫等主要卫生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
(十八)《信访条例》和本机关、单位实施办法。在保护信访人个人秘密、通讯秘密的前提下,人民群众对机关的批评、建议及机关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带有普遍意义事项的回复、办理情况及结果;
(十九)单位领导、工作人员撰写的,经机关(单位)授权以个人署名或以机关(单位)署名的与卫生工作有关的论文、新闻稿件;
(二十)机关、单位在工作中形成的调研文章、工作信息和简报,以及供卫生系统内部参阅交流的材料;
(二十一)其他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及应当向社会公布的事项。
下列政务信息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扩大知晓范围,更不得向社会公众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政务信息;
(二)机关内部讨论研究或者进行审议的政务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引起公众恐慌的政务信息;
(四)基建、药品、高额医用耗材和设备招标采购的标书、评标人员名单和开标前的标底信息、宣布评标结果前的评标信息;
(五)职称评定专家组专家名单、医师资格考试和实践技能考试考官名单、科研课题评审专家名单、医疗事故鉴定专家名单;
(六)其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政务信息。
四、政务信息公开的程序及方式
(一)政务信息拥有单位按本规定或者按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的指示、决定,公开有关信息;
(二)信息拥有单位负责对需要公开的信息进行核实;
(三)依照有关保密的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四)根据政务信息内容和职责权限分别提请相关领导审核批准,确定公开方式;
(五)通过各种渠道收集了解对所公开政务信息的反馈意见;
(六)对所公开的政务信息存档;
(七)需要进行定期公开的政务信息,经分管领导授权由经办部门直接办理。
政务信息其内容发生变化的,政务信息发布部门和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更新。
政务信息,可以根据其内容和特点,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仙桃市卫生局卫生信息网;
(二)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或者其它相关会议;
(三)公告、文件、简报;
(四)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
(五)公告栏、电子屏幕、触摸屏等;
(六)现场咨询与质询答复;
(七)其他便于公众获取政务信息的方式。
五、政务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和职责
(一)各医疗卫生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要在党组织统一领导下进行。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建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协调机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主要领导负主要责任,其他领导在分管的工作范围负具体责任,各内设机构负责人对本机构政务信息公开负直接责任。
(二)各医疗卫生单位及其内设机构,要按照法定职责、内设机构职能和本意见的规定,对应公开的内容进行梳理,制定计划和措施,落实到内设机构和个人,从简单、容易且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内容和事项入手,逐步完善政务公开工作。
(三)各医疗卫生单位的政务公开协调机构,除做好本身具体的政务公开工作外,要协调好全机关、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协助领导做好重要文件、重大政策措施、主要领导讲话、上报材料信息公开前的审核及组织工作,建立政务信息公开评估、督查、检查制度,加强政务信息公开的考核评估。专门负责新闻报导工作的人员,要协助领导做好新闻稿的审核和新闻发布的组织工作。有内部刊物的,做好内部刊物的政务公开工作。
(四)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加强信息网络建设,还未设立网站和电子查询系统的要尽快设立。要充分发挥信息网络在政务公开中的主渠道作用,在推进办公自动化、政务公开自动化的同时,推行网上审批、网上咨询、网上投诉举报等方式,提高政务信息公开的便捷性和监督的时效性,使之成为方便群众的、快捷的、上下左右贯通的信息网络。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医疗卫生单位的信息网络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加强信息网络技术服务和网上信息监督检查工作,设立政务信息公开平台,方便各内设业务机构发布政务信息。
(五)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年终考核的内容,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建立政务公开督促检查和奖励惩罚制度。同时,要力戒形式主义,确保政务公开内容合法、规范、具体、真实、统一、有效。要坚持把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政务公开工作好坏的主要标准。评价政务公开工作,也要通过各种渠道和途径听取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和群众的反映和评价。要通过政务公开,转变职能,切实提高卫生行政机关和公共卫生服务管理部门的办事效率,为全市卫生改革与发展做出贡献。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