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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规章制度之七:实施医疗纠纷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关于实施医疗纠纷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暂行)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就医安全,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增强医务工作者的责任感,市卫生局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和《护士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市卫生局特制定医疗纠纷责任追究的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院长是医疗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院长对本单位发生医疗事故、纠纷承担领导责任;分管副院长、医务科(组)长、科室负责人对所辖科室发生的医疗事故、纠纷承担直接领导和管理责任;各级各类医务人员对本职范围内的医疗事故、纠纷承担直接责任。

二、发生医疗纠纷,原则上要鉴定,如医患双方自愿调解的,相关科室负责人必须参与处理。

三、因医院管理或救治不力发生医疗纠纷或事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单位,摘除其最高荣誉称号,情节特别严重的(如一次性二人及二人以上死亡或者多人因治疗造成不良后果),社会影响极坏,则停业限期整顿。责任单位及其领导、科室和个人年终评模、评先实行一票否决,并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章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医疗事故(包括一、二、三、四级事故,下同)负完全责任者,个人要承担补偿费(含医药费,下同)的10-30%,并给予行政记大记过处分一次,停止执业1年,碉离原工作岗位,技术职称三年内低聘一级,扣除全年奖金,并全市通报。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医疗事故负主要责任者,个人承担补偿费10-20%,并给予行政记过处分一次,暂停执业半年,技术职称两年内低聘一级,扣发全年奖金,并全市通报。

六、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医疗事故负次要责任者,个人承担补偿费5-10%,并给予行政严重警告一次,暂停执业3个月,技术职称一年内低聘一级,扣除半年奖金。

七、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医疗事故负轻微责任者,个人承担补偿费5%,并给予行政警告一次,扣发半年奖金。

八、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医疗事故,由医疗单位负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轻微责任的,而医务人员个人不负责任的,由医院相关负责人承担响应的赔偿和处罚。

九、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因服务语言、服务行为不当而导致的医疗纠纷,给单位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也应参照上述条款进行处理。

十、经本单位初步鉴定后调解,对患方给予经济补偿的医疗纠纷,过失责任明显,应参照上述第四、五、六、七、八条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

十一、严格实行分病种诊疗管理制度。擅自超范围诊疗和手术,发生医疗纠纷、事故的,由责任科室承担经济补偿费的50%,其责任个人按上述相应规定处理。在诊疗护理中遇到疑难问题,不及时请示上级医生,不执行上级医生医嘱,或上级医生不及时处理下级医生请示而发生医疗事故的,按事故的责任程度处理其责任人。

十二、因医疗文书不健全、书写不及时、不规范而引发的医疗纠纷或事故按其相应规定处理到责任人。上级医师不审阅要追究上级医师责任。

十三、凡年内发生严重差错以上医疗纠纷或事故,执行低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要降低工资、福利、补贴等待遇,并推迟下轮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年限和取消当年执业医师考试资格。

十四、医技、药剂、护理等医务人员和后勤保障等相关科室出现的误诊、误治或延误抢救治疗时机等导致的医疗纠纷或事故,参照上述条款进行处理。

十五、实行医疗差错、事故连带责任制。发生完全责任、主要责任的医疗事故,扣除责任科室负责人半年奖金;发生次要责任、轻微责任的医疗事故,扣除责任科室负责人一个季度奖金;严重差错对患方给予补偿的,扣除责任科室负责人一个月奖金。院长、副院长及相关科主任根据发生医疗差错或事故的程度,与奖励、工资和职务的升降挂钩。

十六、凡发生医疗纠纷或事故的当事人,除按上述条款处理外,同时要参照《执业医师法》第屋章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和《护理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中的规定进行处理。

十七、各单位处理的医疗纠纷处理后,必须在15日内用书面材料上报市卫生局医政科。责任人承担的医疗纠纷或事故的补偿费、科室和个人的处罚金额按此文件有关规定在15日内落实到位,并将处罚款收据复印件报市卫生局监察室。如落实不力,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20061231日以前发生的医疗纠纷及事故按仙卫发[2000]10号文件处理。

十八、本规定从200671日起执行,以往相关规定作废。

 

 

                           仙桃市卫生局

                       OO六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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