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参加食用问题奶粉婴幼儿定点筛查的医疗机构,请认真落实卫生部【2008】124号明电(文件见附件)文件精神,按照要求对3岁以内、食用过问题奶粉、有临床症状的婴幼儿实行免费筛查,并做好详细登记,按时上报。
仙桃市卫生局
二00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点击这里下载:卫发明电[2008]1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