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
配置审批工作制度
为积极推进政务公开,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 置审批程序及其工作要求,根据湖北省卫生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省财政厅《转发卫生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发布〈大型 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卫发〔2005〕20 号) 精神,制定本制度。
一、编制配置规划和配置标准
省卫生厅装备管理处负责编制本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 划,按周期确定全省控制数量和各市州规划配置数量,提交厅长办 公会讨论通过,并报卫生部批复后实施。配置规划应通过适当方式 向社会公布。
省卫生厅装备管理处根据本省经济与社会发展状况制定乙类大 型医用设备配置标准,经厅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省卫生厅装备管理处依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和相应配 置标准,组织全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及更新审批工作。
二、实行配置审批集中审议
省卫生厅装备管理处根据医疗机构提供的新增乙类大型医用设 备配置申请及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申请材料,结合当地卫生行政部 门及所在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意见,进行考察论证。
省卫生厅装备管理处按规划和标准审核配置申请,提出初审意 见,会商医政处、规划财务处,经分管厅长复核后提交厅长办公会 集中审议批复。
三、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程序
(一)申报
1、医疗机构申请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应对设备适用性、先 进性和可行性等进行论证,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⑴《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申请表》;
⑵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⑷所申请配置的大型医用设备相应的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包括 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使用 人员上岗证书等原件)的复印件;
⑸本医疗机构上年度财务报表;
⑹资金来源证明(如购置资金来源为财政拨款,需提供政府部 门资金批复文件)。
其中⑴和⑵需同时提交电子版一套。
2、按照属地化分级管理原则,申请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医 疗机构应通过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逐级申报至市(州)卫生行政部 门。卫生系统部省属医疗机构直接申报至省卫生厅。
(二)受理
1、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应详细审核各医疗机构申请材料并签 署意见,集中后按受理周期及时报送省卫生厅。
2、省卫生厅直接受理卫生系统部省属医院按周期提交的申请材 料。
3、省卫生厅装备管理处受理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申请时间为 每年 2 月、5 月、8 月和 11 月,遇重大特殊情况另行安排。受理后 签发《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申请受理通知书》。
(三)审核审查
1、省卫生厅装备管理处每年 3 月、6 月、9 月和 12 月组织考察 论证,审核审查配置申请。
2、省卫生厅装备管理处依据全省和市(州)年度配置规划与配 置标准,由分管厅长主持,与医政处、规划财务处研究会商,综合 市(州)卫生行政部门意见进行审核审查。在提交厅长办公会审议 通过后,将配置审批结果以 OA 网发布方式向各市(州)卫生行政 部门和卫生系统部省属医院公示 5 个工作日,如无疑议,5 个工作 日内即批复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 10 个工 作日内不能完成批复的,经分管厅长批准可延长 5 个工作日,并将 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市(州)卫生行政部门。
3、配置许可批复的有效期为 2 年,逾期未装备的,批复自动失 效。医疗机构仍计划配置该品目大型医用设备的,需重新履行申请 报批程序。对基础设施建设周期长、技术复杂的设备,经论证同意 后,可适当延长批复有效期。
4、湖北省卫生厅在批复市(州)卫生行政部门之后 5 个工作日 内,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本期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结果。
(四)配置许可证印发
1、申请 设备到货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医疗机构应在一个月内将中标通知书、购置合同复印件、发票复印件、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 以及《乙类大型医用设备信息登记表》(同时交电子版一套)一并 送交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及时转报至省卫生厅装备 管理处。
2、印发省卫生厅装备管理处印发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印发工作实行岗位负责制,承办人接受市(州)卫生 行政部门核查送交的相关资料后,填写《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 可证印发审核表》,核实取得该项配置许可证的批复情况和医疗机 构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承办人在认为所有提供信息准确无误后, 送交装备管理处领导,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签发。承办人应在5 个工作日内完成经审核合格的配置许可证的印制工作,并加盖“湖 北省卫生厅”印章,之后 5 个工作日内通知相关市(州)卫生行政 部门领取分发。承办人负责定期将许可证发放有关情况进行整理, 与其他配置审批材料一起作为重要档案妥善保管。
四、乙类大型医用设备更新审批程序
(一)申报
1、医疗机构申请更新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应认真组织论证,并 提交相关材料。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⑴《乙类大型医用设备更新申请表》;
⑵原《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复印件;
⑶本医疗机构上年度财务报表;
⑷资金来源证明(如购置资金来源为财政拨款,需提供政府部 门资金批复文件)。
其中⑴需同时提交电子版一套。
2、公立医疗机构须按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规定,认真履行固定资 产报废或更新程序,并在申报时提交书面处理意见。
3、按照属地化分级管理原则,申请更新设备的医疗机构应通过 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逐级上报至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系统 部省属医疗机构直接申报至省卫生厅。
(二)受理
1、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应详细审核各医疗机构申请材料并签 署意见,集中后按受理周期及时报送省卫生厅。
2、省卫生厅直接受理卫生系统部省属医院按周期提交的申请材 料。
3、省卫生厅装备管理处受理乙类大型医用设备更新申请时间为 每年 2 月、5 月、8 月和 11 月,遇重大特殊情况另行安排。受理后 签发《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更新)受理通知书》。
(三)审核审查
1、省卫生厅装备管理处每年 3 月、6 月、9 月和 12 月组织考察 论证,审核审查更新申请。
2、省卫生厅装备管理处综合市(州)卫生行政部门意见进行审 核审查,交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 10 个工作日内批复市(州)卫生 行政部门。10 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批复的,经分管厅长批准可延长
5 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市(州)卫生行政部门。
3、更新批复有效期为 1 年,逾期未装备的,批复自动失效。失 效后医疗机构若计划更新该品目大型医用设备的,需重新履行更新 审批程序。
4、湖北省卫生厅在批复市(州)卫生行政部门之后 5 个工作日 内,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本期乙类大型医用设备更新审批结果。
(四)配置许可证换发
1、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医疗机构应及时将中标通知 书、购置合同复印件、发票复印件、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乙类 大型医用设备信息登记表》(同时交电子版一套)以及原设备的配 置许可证原件,一并送交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后转报 省卫生厅装备管理处。
2、更新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许可证换发程序同前“印发”程序。
3、医疗机构上交的更新审批材料及原《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 证》应作为重要文档妥善保管。
五、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申请表
2、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3、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更新)申请受理通知书
4、乙类大型医用设备信息登记表
5、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印发审核表
6、乙类大型医用设备更新申请表
7、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流程图
8、乙类大型医用设备更新审批流程图
9、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印发流程图
主题词:医用设备 配置 审批 工作制度
抄 送:卫生部,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卫生厅办公室 2008 年 7 月 8 日印发
共印10份